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1370,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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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何淑萍(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王俊鈞
鄭秀蓁
被 告 邱垂裕

參 加 人 陳健恭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恭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被告於110年7月21日就其所有座落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田寮小段0757-0000地號(下稱757地號)、0774-0002地號(下稱774-2地號)土地之未登記建物簽訂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契約書(契約標的:調查表編號HA218_A010771,下稱系爭標的),並約定被告保證為適格之賣方,嗣後若發生糾紛或有冒領、誤領情事,除得解除外,被告應將已給付之價金悉數繳回,協議價購款項經原告主張業已撥付在案,嗣經桃園市政府複估系爭標的座落於被告774-2地號土地及訴外人陳健恭所有之同小段774-3地號土地上,並變更系爭標的權屬為被告及陳健恭公同共有,原告遂以111年5月26日航工產字第1115011765號函將桃園市政府之複估成果告知被告及陳健恭,復經被告於111年6月9日提起異議,原告於111年6月22日以航工產字第1115014413號函副知被告之異議予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即以111年7月19日桃航企字第1110019322號函覆系爭標的之權屬仍維持公同共有,經原告邀集被告及陳健恭於111年9月2日進行774-2地號土地上建物複估後權屬異動協調會,排定辦理現場鑑界及實測會勘,並以112年1月12日航工產字第1125000222號函送建物拆分面積丈量成果表、協議價購款分配表予被告及陳健恭,被告及陳健恭均未提出異議,原告遂以112年3月2日航工產字第1125004297號函請被告於112年3月31日前繳回原領取之協議價購款計新臺幣(下同)225萬2,983元,被告逾期未繳回,經原告再次於112年5月4日、同年7月21日催繳,被告均未繳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225萬2,983元。

三、經查,系爭標的權屬是否為被告及陳健恭公同共有,為本案被告返還協議價購款之前提要件,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25萬2,983元之起訴無理由,則陳健恭得請求協議價購款之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陳健恭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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