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146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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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徐志鴻
被 告 蔡英文(總統)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之起訴狀與歷次書狀被告欄記載「總統府總統蔡英文」,性別:女,職業:公務員,住址及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可知其係以蔡英文(總統)而非總統府為被告,先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第2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至今未曾給付過全民生活津貼及各項獎金、津貼等,各項金融商品大漲可獲利90倍,所以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3.9億元,不及投資客獲利的1/10。

因被告在全台大興土木在全省興建大樓洋房,全民最少可分配2戶以上,不然在台灣可說不管士農工商或軍公教,蔡政府一律通吃,什麼都要,哪來工作機會,甚至去工地做臨時工都要打壓,讓原告提早得職業病退出職場,哪來的錢去買房子等語。

並聲明:追溯既往被告上任後所發放給全民的生活津貼含應給付原告全民生活津貼所生利息按周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四、查,由於原告起訴未表明具體公法上請求權之法令依據,或基於何種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請求,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23日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本院卷第31頁),該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35頁)。

原告補正略以:發放全民生活津貼補助費是全世界之潮流與趨勢,例如瑞士規範平均每人每月全民生活津貼補助費大約165,000元,為何台灣不明文規範全民生活津貼補助費是多少及全台每人一生可全省分配到幾間房子,到現在還未明文規定。

如果依貴院所述需要法令依據才要得到全民生活津貼及房子,那大家都要當總統,跟被告走得比較近的不管衣食住行育樂全都是全民買單,請問貴院這樣花費要有法令依據?不管什麼人物全都離不開錢,要股市內線交易藏寶圖、國內外房子、官位或公務人員職務,請問貴院上述請求需要有法令依據嗎?法令依據不應專門對付不給付的市民,最重要的是發放上述津貼或獎金或分配房子應有明文規定等語(本院卷第37-45頁)。

經核原告並未依法遵期補正公法上請求權之法令依據或有何種公法上法律關係得為請求,原告於補正狀亦自承並無明文規定,且依其所訴諸之內容即發放全民生活津貼及全民分配房子2戶等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其情形無從補正,亦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
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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