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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孟峰
楊薰美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間下水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41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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