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田斯庭
被 告 國防部 應送達處所 臺北中山郵政90001 號信箱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應送達處所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沛華 應送達處所 臺北中山郵政90014 號信箱(兼送達代收人) 蔡智翔 應送達處所 同上
鄭安雯 應送達處所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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