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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許煌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
訴訟代理人 江芷欣
陳冠旭
劉志哲
被 告 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徐志郎(主任)
訴訟代理人 黃朝俊
陳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3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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