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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抗 告 人 楊琳敏 住臺中市北區育德路118號3樓之3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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