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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王育騏 簡荷雅
被 上訴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鍾樹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