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84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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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846號
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
代 表 人 楊俊毓(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部長)

參 加 人 吳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教師評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世忠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吳世宗原係原告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下稱醫技系)助理教授,其申請於民國103學年度第2學期升等為副教授,經原告院教評會以參加人投稿之期刊格式不符規定,決議升等副教授資格不符合,參加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5月17日105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撤銷原措施、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8月31日106年度裁字第1665號裁定駁回原告上訴確定。

原告遂重新辦理參加人升等程序,經被告以108年8月6日臺教高㈤字第1080113530號函審定通過參加人之副教授資格,溯自104年2月1日升等生效。

其間,參加人以助理教授身分於106學年度通過原告之教師評鑑,復於109學年度辦理其教師評鑑,惟參加人未通過教師評鑑,原告依「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下稱評鑑辦法)規定,要求參加人於110學年度接受再評鑑。

嗣因參加人110學年度再次進行教師評鑑,其研究積分為2分,研究論文發表0篇,未達3學年合計70分以上;

總積分為60.8分,未達合格標準70分以上。

原告遂依評鑑辦法第7條規定,評核其110學年度第1次再評鑑結果未通過,並以111年6月22日高醫人字第111110240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參加人。

參加人不服,提出申覆,經原告醫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下稱申覆決定)不受理。

參加人仍不服,提起申訴,經原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12月13日第1次會議評議決定申訴無理由,由原告以112年1月19日高醫教申字第1121100225號函附申訴評議書(下稱申訴評議)通知原告。

參加人猶有不服,提起再申訴,經被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12年5月22日作成再申訴評議決定(下稱再申訴評議)撤銷原處分、申覆決定及申訴評議。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再申訴評議,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再申訴評議遭撤銷,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且本件已定112年12月14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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