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原 告 劉傑中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薛柏洋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張水獅
葉思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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