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更一,71,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 表 人 朱立倫(主席)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4條及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命聲請人應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轉其持有之原告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聲請人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直接影響聲請人之財產 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等語。

查聲請人既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應將受損害,是聲請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