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鐘俊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項為:「相對人民國112年9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54393號函決定」及「相對人112年9月18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123254768號函決定」等全部,停止執行,並稱相對人112年9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54393號函為「原處分」,新北市政府113年1月10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21015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惟聲請人僅提出原處分即甲證1,並未提出相對人112年9月18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123254768號函決定,本院無從得知其內容,又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為鐘俊宏,惟卷內並無資料可以證明其任期起訖日,以上均請提出書面資料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