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糖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