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3,停,4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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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糖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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