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文淵(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林聖鈞律師
被 上訴 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施汎泉律師
盧于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 畢乃俊
法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