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3,簡上,5,2024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文淵(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林聖鈞律師
被 上訴 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施汎泉律師
盧于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 畢乃俊
     法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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