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3,聲,5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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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蘇志安

蘇志祥
蘇士軒
蘇志豐
蘇志濠
蘇哲弘
蘇俊郎


相對人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張善政(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並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第98條之6規定:「(第1項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第2項)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所謂訴訟費用係指裁判費,及其他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規定而徵收之必要費用而言。凡不在上開法定項目範圍者,即非屬原裁判所稱訴訟費用,當事人無從將該費用聲請法院確定為訴訟費用額,裁定命對造負擔之。又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法院須以裁定併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8號(下稱本案)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民國110年1月6日異議書就徵收補償價額異議之申請,應依據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因本案被告即相對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提起上訴,本案判決於113年1月29日確定聲請人勝訴確定,業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核閱無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收據),故確定訴訟費用為如主文所示,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稱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及第98條之8第2項、第3項規定請求其支出第一審之律師費用為90,000元(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收據),惟因本件聲請人於111年7月21日提起本案訴訟時,上述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尚未施行,即斯時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土地爭議事件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非應委任律師方得合法起訴,是聲請人於本案第一審程序中自行委任律師所支付之酬金,非屬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自應予以剔除,而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啟煌
法官 吳坤芳
法官 李毓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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