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停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相 對 人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 應 深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七十八年五月八日七八府地籍字第六六三○○號函及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七九府地籍字第四九九六二號函,關於桃園都市計畫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五公園預定地)徵收乙案,對聲請人所有桃園市○路段四四之八地號土地及地上物所為之徵收處分,經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提起確認徵收處分無效訴訟,業經鈞院受理在案。
然相對人與第三人桃園市公所仍執意進行公園用地徵收程序,屢次命聲請人拆除地上物,若本案聲請人能獲勝訴,則任由相對人或第三人桃園市公所執行系爭徵收處分,必將使聲請人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系爭徵收處分所預定興建之公園,自七十八年迄今並未有任何開發之跡象,且早已逾都市計畫之使用期限,即暫不執行系爭徵收處分,亦不至於對公益有何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七十八年五月八日七八府地籍字第六六三○○號函及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七九府地籍字第四九九六二號函,關於桃園都市計畫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五公園預定地)徵收乙案,對聲請人所有桃園市○路段四四之八地號土地及地上物所為之徵收處分,在鈞院確認徵收處分無效訴訟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行云云。
三、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訴願法第三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七十八年五月八日七八府地籍字第六六三○○號函,及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七九府地籍字第四九九六二號函,分別載明:「受文者:各業主。
主旨:台端等所有土地為桃園市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五公園用地)業經奉准徵收在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暨臺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七八府地四字第一四七九二六號函辦理。
本案徵收土地依土地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規定自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同年六月八日止公告三十天。
依規定自公告日起禁止土地移轉登記及設定負擔。
上項公告分別張貼於本府及桃園市公所、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欄,徵收土地範圍圖暨徵收土地清冊、各項補償費清冊等,陳列於桃園市公所、桃園地政事務所公開閱覽。
應行補償費用之發放日期及地點,另案通知,台端對本案徵收公告事項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情事,請於上開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
被徵收土地請勿再增加任何作物或建築物。」
、「受文者:各業主。
主旨:台端私有土地上地上物因辦理桃園市都市計畫公五公園用地工程需用,經依法報准徵收,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府地二字第三三四一七號函辦理。
本案徵收土地依土地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規定自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公告三十天。
上項公告分別張貼於本府及桃園市公所、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欄,徵收土地改良物之各項補償費清冊等,陳列於桃園市公所及桃園地政事務所公開閱覽。
應行補償之費用之發放日期及地點,另案通知,台端對本案徵收公告事項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情事,請於上開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被徵收土地請勿再增加任何作物或建築物暨辦理產權移轉。」
,上開相對人二函僅係單純通知聲請人,因辦理桃園市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五公園用地)工程需用,業經報奉臺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七八府地四字第一四七九二六號函及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府地二字第三三四一七號函,核准徵收聲請人之私有土地及地上物在案,對外並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尚非首揭訴願法第三條規定之行政處分,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