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000,200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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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惠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局長)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府訴字第八九○二六九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被告所屬衛生稽查大隊人員依環保專線接獲之民眾陳情,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前往台北市○○○路○段一七九號原告工廠查察,發現該工廠因未有效防制其研磨作業所產生之金屬微粒,致排放散布於其門口及人行道上,嚴重影響空氣品質,被告乃依法以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Y○一○一六一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工字第H○○二○九二號處分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罰鍰,原告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向被告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提起陳情,經被告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北市環稽字第八九三○○四二○○○號函復,依法告發處罰並無違誤,其間原告復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決定予以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之工廠從事研磨,是否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係屬電子電路板用途之精密微小鑽頭製造工廠,設立在台北縣新莊市,因工廠所有機械大部分皆自瑞士進口之精密機械,其生產過程皆須具有防塵調溫之嚴格要求,所以本廠對於空氣污染之防制,極為重視。
苟無有效除塵防制設備,本廠精密機械,首當其衝,即先污染自己。
而台北市○○○路○段一八一號是公司所在地,兼負責研發製造流程之改善作業,雖僅有五位員工研發技術之改善,然而作業場所仍設有冷氣室,而且以木板門、鐵門兩道門相隔,並配置有強力電動集塵機二部,以供除塵。
三十年來從未發生所謂空氣污染情事。
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北市環稽字第八九三○○四二○○○號函泛指「‧‧‧且未有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致灰黑色顆粒粉塵直接排放屋外,污染周圍環境甚鉅‧‧‧」其相片所照即是本廠所配置之強力電動集塵機,本廠明明配置電動集塵機二部,卻謂「未有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顯然其言詞誣攀附會,危言聳聽。
後經原告訴願臺北市政府,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原告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府訴字第八九○二六九五○○號)文中:「顯見該集塵設備不能有效集塵‧‧‧」此段雖然可以證明本廠確有設置集塵設備,而且也可以證明被告所謂「且未有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其荒謬無稽,莫須有指控甚為明顯。
然臺北市政府亦未實際另派專家履勘,仔細觀察測試,遽斷事實,難期客觀公正,寧能使人折服。
⑵微小鑽頭產業係屬經濟部八十八年度核定重要科技事業之一項,在原告積極投資事業之餘,深盼被告能以具體專業知識輔導中小企業改進環保措施。
原告工廠明明有集塵設施,實在不希望環保局人員,漠視事實,且未具體提出監測空氣污染數報告,就莫須有指責罰鍰,平添企業麻煩。
而訴願書引述,「顯見該集塵設備不能有效集塵云云」,試問原告自置有集塵機,主管機關曾否加以巡視過問?究竟如何證實原告集塵機不能有效集塵?究竟以何種具體監測空氣污染數值報告證其不能有效集塵?
⑶被告工廠配置之兩部集塵器,係屬抽真空後具吸塵和集塵兩種功能,電動集塵機下方之排放管道是屬於抽真空之排放管與集塵設施沒有直接關聯,絕不可能有粉塵排放瀰漫空氣中之現象,凡具有機械常識之工程師都應有此基本知識。
電動集塵器與家用吸塵器作用相似,而家用吸塵品又豈會一邊吸塵又一邊排放灰塵?又被告工廠之垃圾箱放置於廠內近門口處,方便垃圾車來時之處理,清運垃圾容或有垃圾雜物粉塵顆粒掉落廠內近門口處,絕不是電動集塵器所排放掉落,以門口內或門前之垃圾顆粒,指稱為空氣污染,殊嫌急遽。
⑷綜上事實理由,可知被告平時對工廠之集塵設備未盡了解,而且未履行監測深入瞭解,據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罰鍰新台幣壹拾萬元。
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前項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之行為」,本工廠已配置有集塵設施,就本事件論之,被告顯然捨棄事實,不問真相,而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亦未實際派員履勘,顯欠公允。
(二)被告主張:
⑴處分法令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空氣或他人財物。」
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二、粒狀污染物:(四)金屬燻煙及其化合物:含金屬或其化合物之微粒」。
⑵查證經過:
本件係民眾透過被告環保專線檢舉原告工廠排放顆粒物質及粉塵,污染空氣並已影響附近住戶之居住品質,被告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乃前往查察,該工廠正作業中,而有一延伸至門口之排放管正排出粉塵、微粒等物質,該微粒瀰漫於空氣中並散落於門口地面及門前人行道上,造成空氣污染,被告稽查人員隨即表明身份、說明來意,惟工廠內員工置之不理,未予解釋及說明,亦不提供公司及負責人資料,甚且惡言相向;
稽查人員遂留下被告衛生稽查大隊電話,請其轉知負責人回覆,惟未接獲原告回覆,又本件污染空氣之事實明確,被告稽查人員於查明原告資料後,掣單舉發,郵寄送達。
⑶被告答辯意旨:
原告主張被告未具體提出監測空氣污染數值報告,就莫須有指責乙節,查本件違規事實係原告「從事煉製、研磨,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被告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予以裁罰;
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不同,即無需檢測空氣污染數值,而由環保稽查人員依其專業執勤知能予以認定,並當場攝有照片佐證,是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尚無違誤。
又原告雖配置集塵機兩部加以集塵,惟被告稽查人員發現排放管末端有微粒及粉塵排放,足以證明該集塵設備不能有效處理粒狀污染物,蓋集塵器太過老舊、故障或疏於保養清理,故無法發揮集塵功能。
本案依違規情節認定,從而被告依首揭法條規定,處以原告新臺幣十萬元罰鍰,用促踐行改善並無不合,原處分請予維持。
理 由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空氣或他人財物。
」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二、粒狀污染物:‧‧‧(四)金屬燻煙及其化合物:含金屬或其化合物之微粒‧‧‧」。
查本件係民眾透過被告環保專線檢舉原告工廠排放顆粒物質及粉塵,污染空氣並己影響附近住戶之居住品質,被告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乃前往查察,該工廠正作業中,而有一延伸至門口之排放管正排出粉塵、微粒等物質,該微粒瀰漫於空氣中並散落於門口地面及門前人行道上,造成空氣污染,此有被告之稽查大隊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一○五五二號環保專線受理服務暨一般公害稽查紀錄單、採證照片四幀、被告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Y○一○一六一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等附訴願卷可稽,事證明確。
雖被告起訴主張其經營精密工業,配置有集塵器二部加以除塵,不可能有空氣污染之情事,且從照片中可證明確有集塵器二部存在,原處分謂無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顯與事實不符云云。
惟查,依卷附採證照片所示,原告工廠內接近門口處雖放置有二部集塵器,惟機器下方及周圍即散布有灰黑色金屬顆粒粉塵,幾乎掩蓋地面,顯見該集塵器並未有效集塵;
況依上開照片顯示,該集塵器在工廠門口附近,有一軟管接往門口,而門口及門前人行道已被染黑,狀極髒亂,可以想見原告工廠作業當時金屬微粒瀰漫於空氣中並飄散於原告工廠門口及人行道上之情況,原告辯稱並無空氣污染情事云云,殊難採信。
又本件違規行為係因原告「從事鍊製、研磨,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而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處罰條件並非以有否設置集塵器為斷;
況徒有集塵器而不能有效集塵,此與原處分所稱之「無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實無二致,是原告一再執此指摘原處分不當,並無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起訴意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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