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021,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庚○○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朱兆銓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癸○○
辛○○
壬○○
右當事人間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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