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13,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主任)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林育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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