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377,200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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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間因居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
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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