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94,200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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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輔 佐 人 汪家瀚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岳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陳文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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