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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