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654,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參加人申請獲准之第00000000號「改良的油燈心」新型專利提出舉發,經被告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駁回,故提起本件訴訟。

查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專利權人丙○○之權利可能受損害,爰依前開規定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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