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816,200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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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參加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二二一號地下室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⒈原告主張之理由: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 由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林 金 本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簡信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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