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819,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憲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對參加人註冊第00000000號「力抗及圖LICORNE」商標申請評定事件,經被告以中台評字第八八○三一三號商標評定書予以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亦均經駁回,其仍不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