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864,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丙○○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而對原告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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