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0,訴,1215,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原 告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舜義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前以「CROCO KIDS」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類之皮革、皮帶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六七八三○八號聯合商標。

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被駁回,因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是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參加人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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