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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伍世文部長)
右當事人間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原告對被告國防部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課予義務之訴,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向被告機關請求發給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但被告機關只發給二十萬元,為此請求補發不足之三十萬元,但遭被告機關回函拒絕。
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所為之拒絕行政處分云云。
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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