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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
原 告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建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林舜義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前以「CROCO KIDS Device」商標,作為其註冊第六九五五一六號「CROCO KIDS」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四之貴金屬、珍珠、水晶、鐘錶計時器路...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八三八○九三號聯合商標。
嗣原告以該註冊聯合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被駁回,因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是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參加人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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