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1,訴,3720,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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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阿波羅水泥公司(Apo Cement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甲○○Jan
原 告 瑞納水泥公司(Rizal Cement Co., Inc.)代 表 人 甲○○Jan
原 告 沙利得水泥公司(Solid Cement Corporation)代 表 人 甲○○J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許純菁律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告參加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反傾銷稅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經濟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兩造於準備程序時,均以言詞聲請裁定經濟部參加訴訟,經查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危害中華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之。」

同辦法第九條規定:「經委員會審議決議不進行調查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

其經決議進行調查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是依上開規定,經濟部係本件被課徵反傾銷稅之進口貨物,其補貼或傾銷有無危害中華民國產業調查之主管機關,確有輔助被告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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