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敏弘(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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