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1,訴,4337,200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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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兼送達
丙○○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經
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九九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以「胸墊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參加人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一)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九一八九○○○七五一號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系爭案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案以符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者」為積極要件;
而無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
……。
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之消極要件,即屬符合新型專利要件。
至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固規定:對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者,得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提起異議請求撤銷其原審定之暫准專利權。
惟前開條款之適用,必以有具體有效之證據足以證明公告中之新型顯有違反前揭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者為要件。
另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已認定參加人之所舉第00000000號「調整型胸罩內之罩杯氣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五)及第00000000號「胸罩之罩杯結構」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六)均與系爭案二者均為不同構造,系爭案並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此部分因對原告有利,故無再爭執及贅述之必要,特予指明。
⒉依最高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九九號、七十四年判字第四一○號、七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九號、第五三六號、第七四二號及第二○八七號判決已闡明,新型專利所應用之手段,縱令在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新,而係習用技術,若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該物品某種功效時,即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
依參加人所提之第00000000號「液體型磁波健康胸罩」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一)、第00000000號「香氣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二)、第00000000號「液囊型健美胸罩之液量調整裝置」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三)、第00000000號「液囊型胸罩之液量調整安全裝置」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四)、第00000000號「波振式按摩胸罩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七)、第00000000號「具遠紅外線及水波指壓按摩之液囊型胸罩」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八)與系爭案之技術結構特徵均有相當之差異,再參諸上揭最高行政法院所著認定新型專利要件之原則,系爭案與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之前案,二者在空間形態上及功效上均有相當之差異,實難認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參加人於異議所指各節,均屬其片面及斷章取義之詞,而原處分竟未針對系爭案申請及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獨立項及以第一項獨立為前提之各附屬項所載之整體特徵詳為審查,亦未依上述新型專利要件之審查原則審查,則被告之原處分顯有違法、失平、率斷之處。
⒊依專利審查基準,其中所定新型專利判斷進步性之基本原則已載明:「1、判斷進步性時,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新型有無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如有則不具進步性,如無始具進步性。
2、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二項以上時,應就每一請求項各別判斷其進步性。
3、判斷新型有無進步性時,應確實依據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檢索申請當日之前之既有技術或知識,如其選擇與結合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具有進步性」。
其中關於判斷進步性之基本原則,已載明審查時應依據新型之技術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每一項特徵與引證資料逐一比對審查;
且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更明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系爭案已於新型專利說明書第三頁(創作說明(一))中載明現有習式內衣胸墊在結構設計及使用上均存在有如下之缺點:「1、海棉或泡棉胸墊雖易成型,但棉體如太柔軟則支撐力不夠,如稍硬則彈性不佳,且使用後容易產生變形,尤其是綿體洗晒後易老化致彈性疲乏扁縮,而使用壽命減短最為嚴重。
2、矽膠胸墊,雖其韌性和彈性不錯,但重量太重、加工不易,且原料成本高。
3、囊袋襯墊以塑膠薄膜內充填液體、氣體或膏狀體,雖然最具真實觸感、效果佳,但係因薄膜包覆之柔軟囊袋內為自由流體,致型狀無法塑定為凹凸有緻之胸墊外型之需求。」
更載明:「有鑑於上述習用各種胸墊所存在之缺點,本創作人乃深入加以設計、改良,經多方實驗試製後,終於有本創作之產生。」
足證系爭案已針對習用胸墊結構加以改良,而被告審定准予系爭案專利,即肯定系爭案顯與已核准專利在先之各前案並無技術同一性之問題,否則被告即無准予系爭案之餘地。
⒋又原告於系爭案新型專利說明書第五至第七頁(創作說明(三)至(五)中已配合圖式詳載系爭案之整體結構特徵:「如第一、二圖所示,本創作所設計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外覆之護罩體及一內含之耐壓袋體所組成,其中一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貝形可為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經連結製成,或如第三圖所示以發泡棉體一體成型(上述發泡棉體可為絲棉體),而於護罩體內留設有一置物容間。
以及一填充耐壓體,係一密封之韌性囊袋,其內裝填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使可於囊袋內自由流動,而該充填物可為液體、氣體或膏狀物組成者。
藉此,以其簡單之結構設計,可利用塑料發泡棉體(或發絲棉體)在壓模成型為貝形之罩杯或胸墊時,於其護罩體內可先置入其內已充填有充填物之填充耐壓體之韌性囊袋,而使原先較軟無法自定形狀之囊袋定型成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除此同時亦一併解決習式單用泡棉體製成胸墊易為彈性疲乏變形及老化扁縮等影響使用壽命之問題,讓本創作胸墊組成易於生產,同時於製成後形成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而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之定型,並使女性之乳房得以獲得襯托而呈現豐滿、挺立或展現乳溝之效果。
如第二、四圖所示,本創作實施時其填充耐壓體可為眼袋形,組成時位設於護罩體內下半部或外側內,其內裝填適量之前述充填物,如此可令使用者於穿著時利於將乳房托高而呈現豐滿、挺立或展現乳溝之目的與功效。
或如第五、六圖所示,實施時亦可將填充耐壓體加大為適合置入護罩體容間之任意形狀,使組成時囊袋可含蓋到整個護罩體內部,該囊袋內裝填適量之前述充填物,穿著時可達到加大整個胸部之實用目的。
而護罩體容間與囊袋以不同之配置方式係為滿足個人所要塑造體態之不同需求。
除此,為使製造上更求美觀及節省材料,本創作在實施時可如第七圖所示,該護罩體亦可為一貝狀發泡棉體及一層貼身布料連結所製成,如此之優點係可簡化護罩體之製作,外表亦可直接貼合所需裝飾布料,讓整體更為美觀而具價值感。」
由前揭系爭案就各實施例之結構特徵及目的與功效之詳細記載,與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案相比較,在結構特徵之空間形態上均有相當之差異,實難認具有技術同一性之處。
⒌引證一依其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主要之結構特徵在於:其橢圓形拋物體囊袋係由二片不透水之軟韌性膠材,利用高週波予以熔接形成一橢圓型拋物體之囊袋狀,且於高週波接合時,於囊袋下半部設製成一彎弧型填充室,且該填充室側邊預留有注入口,俾以充注適量容積之液體後,再以高週波熔合封閉;
其中一片膠材之表面利用同材質小膠片將所需數量之小磁石予以覆蓋熔合定位,使小磁石呈排列狀附著在軟性膠材之表面;
該囊袋於填充室上方形成薄層體,並沖設眾多之透氣孔;
又該囊袋用以容裝液體之填充室內,設有數道縱向之區隔面,且每一區隔面上設有流通孔者;
又載明其主要目的在於:在囊袋表面環設有排列之小磁石,利用該小磁石陰極(N)及陽極(S)間產生磁力線作用,並藉由液體波動所產生之水磁波效應,以促進乳房發育、新陳代謝及透氣性之功效。
與系爭案上述之目的、功效及結構特徵相比較,二者顯然不同。
⒍查引證一之囊袋,其下半部之填充室側邊預留有注入口,俾以充注適量容積之液體後,再以高週波熔合封閉,又該囊袋於填充室上方形成薄層體,並沖設有眾多之透氣孔;
而系爭案之填充耐體,係一密封之韌性囊袋,其內裝填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並無引證一於填充室側邊預留有注入口,亦無於囊袋之填充室上方形成薄層體,並沖設有眾多透氣孔之結構。
又引證一之結構特徵中一片軟性膠材之表面,預先利用同材質之小膠片將所需數量之小磁石予以覆蓋熔合,使小磁石呈環狀排列,並附著在軟性膠材之表面部分;
而系爭案中並無引證一上述相同或具同一性之結構特徵者。
再者,引證一其囊袋用以容裝液體之填充室,設有數道縱向之區隔面,且每一隔面上設有流通孔之結構特徵部分(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
而系爭案亦無引證一上述相同或具同一性之結構特徵。
按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明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由前開說明,系爭案被異議並無引證一相同或具同一性之結構特徵,二者專利權之保護範圍並無牴觸之處。
至於引證一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前提部分及說明書中所載「於胸罩之罩杯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依罩杯形體置設有可供一種液體充填之囊袋」之習用技術,與系爭案在結構及功效上亦有相當之差異,即引證一充填有液體之囊袋置設於胸罩之罩杯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即其罩杯分別為內、外兩層,且其內層與外層之材質不同,一為棉布層(內層)一為織布層(外層);
而系爭案之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貝形之護罩體可為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因該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為相同材質,故易以連結一體製成,另引證一充填有液體之囊袋,係置設於罩杯之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
而系爭案裝填有流體或半流體充填物之囊袋,係一體連結製成,使固定於護罩體之兩同凹形(貝形)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間;
足見引證一之罩杯並不相當於系爭案之護罩體,因系爭案之胸罩其罩杯係在護罩體之外(圖式中未示),再者,系爭案主要之創作技術特徵係在於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係由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一體連結製成,即易以製造一可固定軟性充填有流體或半流體囊袋結構之創舉,而非用以裝填流體或半流體之囊袋部分。
由引證一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結構特徵及實施例,並未見有與系爭案說明書及第三圖、第五圖及第七圖結構特徵相同或具同一性技術之護罩體者。
因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五、六項均為第一項之附屬項,即第二至六項均以第一項之結構特徵為前提,被告認定事實既顯有錯誤,則其另指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五、六項之特徵亦已揭示於引證一,進而認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即顯有違誤、失平之處。
⒎引證二同為系爭案之同一創作人所申請之新型專利案,該專利案主要特徵在於芳香載體上所選用之香料可在袋體內逐漸擴散,而經透氣之膠膜滲透散溢至袋體外,使配置胸罩能維持長久芳香者,與上述系爭案不論目的、功效及結構特徵,二者均完全不同,否則原告即無再申請系爭案之必要,參加人所指各節顯為片面之詞;
而被告僅以引證二於胸罩之罩杯內設置裝填液體、膠狀體之耐壓袋體,該袋體為適當形體之容器為前提,而忽略系爭案上述之整體結構特徵,故原處分片面指系爭案之結構特已揭示於引證二案中,及訴願決定復率予維持,均顯欠客觀、公允。
⒏至於引證三、四、七、八、九,參加人僅引述其中部分圖式,並未就各引證案與本件之目的、功效及結構特徵,及各引證案與系爭案空間形態上之差異加以比較,僅片面指我國專利公報中仍有諸多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揭露與系爭案相同或近似之技術,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不符合專利要件等等,均為參加人片面之詞;
而原處分亦僅以其中引證三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液囊;
引證四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液囊袋;
引證七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耐壓袋體;
引證八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囊袋;
引證九於胸罩罩杯內設置裝填有液體之容器,該容器之形狀、大小、充填量係依胸罩彈性選擇等部分之習用結構,即片面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項之護罩體由發泡棉體、絲棉體、布料製成,與習知胸墊或胸罩由海棉、泡棉配合絲、棉布料製成,乃為相同技術範疇之應用,且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以達到不同支撐、襯托效果(即系爭案所稱凹凸有緻效果);
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五、六項之填充耐壓體成眼袋形或任意形狀已揭示於上述各引證案中;
故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等,顯然均完全忽略系爭案上述之整體結構特徵,且由於被告所指之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等七件專利案均已分別准予專利有案,更足證各該引證案間並無技術同一性,被告認系爭案已揭示於該七件引證案中,而被告於審定准予系爭案專利時均未認與各該引證案有技術同一性之問題,足證被告前後不一致之審查論見,顯係因前後審查人員不同審查觀念互異所致。
⒐傳統的習知技術是把水袋放在泡棉的內、外夾層間,是先將內、外夾層做好後,留一縫隙,再將水袋塞入,再就斜邊部分為縫合,而此種方法無法固定水袋,所以穿著起來不舒適。
為了改善此一缺點,原告將水袋置於護罩體中為定位固定,之後再將內外夾層與杯體縫合,此為本件技術專利所在。
此一技術特徵與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的技術不同。
系爭案的對應案在美國與大陸都有獲得專利,被告的審定沒有理由。
系爭案的技術特徵與引證案一至九不同,所以提出專利鑑定報告書為證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比較系爭案與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填充耐壓體;
即引證一於胸罩之罩杯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依罩杯形體置設有可供一種液體充填之囊袋;
即引證七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耐壓袋體;
即引證八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囊袋;
即引證九於胸罩杯內設裝填有液體之容器,該容器之形狀、大小、充填量係胸罩彈性選擇。
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項之護罩體由發泡棉體、絲棉體、布料製成,與習知胸墊或胸罩海棉、泡棉配合絲、棉布料製成,乃為相同技術範疇之應用,且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以達到不同支撐、襯托效果(即系爭案所稱凹凸有緻效果);
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五、六項之填充耐壓體製成眼袋形或任意形狀已揭示於上述各引證案中(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
又各引證案雖另具有其它構件,以增加其它效果,但不得以各引證案具有其它構件,而認為系爭案之構造及功效未見於引證案;
故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⒉傳統的胸罩使用海綿體與矽膠體可以達到固定與保護的效能,只是因為其材質容易軟化、脆,所以原告將護罩體內的東西置換成水袋,但技術是引用習知的技術。
習知技術也可以達到定位、凹凸有緻的功效,系爭案只是護罩體內裝置物的替換而已,其他的引證案也有揭示囊袋可以作成弧形,也可以達到定位的功效,並不如原告所言無法達到定位的功能。
另對於專利鑑定報告書形式上不爭執,此份鑑定報告書只是針對是否有專利侵害為鑑定。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答辯理由同被告。
對於專利鑑定報告書形式上不爭執,但此鑑定報告書沒有證據力,因為該份鑑定報告書是以專利權之間為比對,與一般是以產品實物與專利為比對的方式不同。

理 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暨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惟如其「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依卷附新型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為:
⒈一種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護罩體內留設有一置物容間;
以及一填充耐壓體,係一密封之韌性囊袋,其內裝填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定位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
藉此,使柔軟之填充耐壓體藉由護罩體之支撐而形成為凹凸有緻之胸墊,同時製成後形成可具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而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美觀、舒適、定型者。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發泡棉體或絲棉體一體成型者。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兩片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經連結製成者。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一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及一層貼身布料連結製成者。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填充耐壓袋體為眼袋形,組成時位設於護罩體內之下半部或外側者。
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填充耐壓袋體為適合置入護罩體容間之任意形狀,組成時為含蓋整個護罩體內部者。
二、引證一為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液體型磁波健康胸罩」新型專利案,引證二為八十八年七月十一公告之第00000000號「香氣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引證三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液囊型健美胸罩之液量調整裝置」新型專利案,引證四為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液囊型胸罩之液量調整安全裝置」新型專利案,引證五為為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00000000號「調整型胸罩內之罩杯氣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引證六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第「胸罩之罩杯結構」新型專利案,引證七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波振式按摩胸罩之改良」新型專利案,引證八為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具遠紅外線及水波指壓按摩之液囊型胸罩」新型專利案,引證九為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
三、引證一主要係於胸罩之罩杯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依罩杯形體置設可供一種液體充填之囊袋,其特徵在該囊袋係由二片不透水之軟韌性膠材,利用高週波予以熔接形成一橢圓型拋物體之囊袋狀,且於高週波接合時,於囊袋下半部設製成一彎弧型填充室。
且該填充室側邊預留有注入口,俾以充注容積之液體後,再以高週波封閉。
原告雖主張引證一與系爭案上述之目的、功效及結構特徵相比較,二者顯然不同。
引證一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前提部分及說明書中所載「於胸罩之罩杯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依罩杯形體置設有可供一種液體充填之囊袋」之習用技術,與系爭案在結構及功效上亦有相當之差異,引證一充填有液體之囊袋置設於胸罩之罩杯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而系爭案之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貝形之護罩體可為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因該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為相同材質,故易以連結一體製成,另引證一充填有液體之囊袋,係置設於罩杯之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
而系爭案裝填有流體或半流體充填物之囊袋,係一體連結製成,使固定於護罩體之兩同凹形(貝形)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間等等。
經查,系爭案與引證一之結構固有差異,引證一另具有注入口、小磁石、透氣孔,以達到調整液體充填量、磁療、透氣之效果。
但系爭案關於護罩體之結構,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定義係為「一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護罩體內留設有一置物容間::」,因此該護罩體依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只要是單向內凹之貝形,且內部留設有一置物容間,且內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定位於該置物容間者,均在其主張範圍,其填充耐壓體 (2)之囊袋(21)置入於二同凹向護罩體(1)容間(14)之發泡棉體(12)、(12)或(13)間,並非當然連結而一體製成。
又系爭案護罩體(1)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貝形可為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11)(12)經連結製成,或如第三圖所示以發泡棉體(13)一體成型 (上述發泡棉體可為絲綿體),::(專利說明書第五頁倒數第十二行至第八行),因此該護罩體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之記載亦可為發泡棉體或絲綿體,與引證一將充填有液體之囊袋,係置設於罩杯之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均係藉不同材質定位該液體填充物,以達相同之支撐、襯托效果之技術特徵。
縱系爭案定位該液體填充物材質或層次有所差異,但引證一已揭露其設置在胸罩左右兩罩杯內之內之橢圓形拋物體囊袋 (2),其主要藉由二片不透水之軟韌性膠材(21)、(22)所構成,並利用高週波其周緣予以熔接形成一囊袋狀,且於高週波熔合時,於囊袋(2)下半部設製成一彎弧形之填充室(23),且該填充室(23)側邊預留有一注入口(24)::,將所須容積之液體由注入口(24)灌注::將注入口(24)再以高週波熔合封閉::(引證一專利說明書第六頁第五行至第十七行參照)。
因此,引證一亦可藉由二片不透水之軟韌性膠材形成囊袋,並將弧形之填充室注入所需容積之液體予以熔合封閉,形成一柔軟自然之支撐體,同樣達到系爭案相同之支撐、襯托效果之技術特徵。
系爭案藉由單向內凹貝形之護罩體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以支撐形成凹凸有緻之胸墊,及可具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亦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四、引證二之香氣胸罩結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耐壓袋體,其袋體由透氣之膠膜所製成,於袋體內封裝填充具有擴散功能之物質;
一芳香載體,其內設有香料置人於袋體內之填充物質中;
藉此,載體上之香料可在袋體內適量擴散,並經膠膜滲溢至袋體外,使胸罩能維持長久芳香者。
引證二雖有芳香載體上所選用之香料可在袋體內逐漸擴散,而經透氣之膠膜滲透散溢至袋體外,使配置胸罩能維持長久芳香之技術特徵。
但查,由其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即已揭露耐壓袋體係由透氣之膠膜所製成,於袋體內封裝填充具有擴散功能之物質,第二項並揭露袋體為適當形體之容器可填置於胸罩之罩杯內者,第三項載明,袋體內填充之具有擴散功能之物質,可為液體、膠狀體或其他具擴散功能之物質者。
因此,引證二亦如同系爭案係於罩杯內再設一填充有具擴散功能之液體、膠狀體或其他物質之耐壓袋體,同樣能達到定位支撐以襯托胸部之效果。
五、引證三之液囊型健美胸罩之液量調整裝置,其主要係胸罩之左、右二罩杯內部,分別設置有一液囊袋;
而該液囊袋係藉由不透水之軟性材質予以熔接成一袋體容器狀態,俾以裝填所需容積之液體者;
該液囊袋之側邊適當位置,於熔接密封時段製一調整體,以達配合需求而調整至最適當液量之功效者。
引證四之液囊型胸罩之液量調整安全裝置,其主要係胸罩之左右二罩杯內部,分別設置有一液囊袋;
而該液囊袋係藉由不透水之軟性材質予以熔接成一袋體器狀態,該液囊袋其中一片軟性材質之表面適當位置,熔接一定位體,以達配合需求而調整至最適當液量,且藉助定位體之帽蓋部可防止注射器刺破液囊袋之功效者。
引證七之波振式按摩胸罩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密封內充填適量液體之耐壓袋體,一設於袋體上適位處以一塞件間合之注液口,及一固定釦,可持固定釦之公、母釦部分開,即可由扣於固定釦之袋體固定部將置入罩杯內之袋體取出,再打上固定釦之公、母釦部,即可回復一般胸罩之使用者。
引證八之具遠紅外線及水波指壓按摩之液囊型胸罩,其主要係在胸罩之左右二罩杯內部,分別置設有一囊袋;
而該囊袋係由韌性且不透水之軟性材質予以熔接成袋體容器狀態,俾以裝填所需容積之液體者;
該囊袋之內緣表面具有散發遠紅外線電磁波特性之按摩凸粒。
引證九之胸罩墊結構改良,其包括有一容器,該容器係以具韌性且不透水之材質製成,容器內充填有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該容器之形狀、大小、充填量係依胸罩彈性選擇,該胸罩墊結構可置於或包覆於胸罩罩杯內者。
六、上開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填充耐壓體相當引證三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液囊袋;
引證四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液囊袋;
引證七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耐壓袋體;
引證八於胸罩之罩杯內部設置裝填有液體之囊袋;
引證九於胸罩罩杯內設置裝填有液體之容器,該容器之形狀、大小、充填量係依胸罩彈性選擇,均可達到支撐形成凹凸有緻之胸墊及可具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之功效。
原告雖主張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等七件專利案均已分別准予專利有案,更足證各該引證案間並無技術同一性,傳統的習知技術是把水袋放在泡棉的內、外夾層間,是先將內、外夾層做好後,留一縫隙,再將水袋塞入,再就斜邊部分為縫合,而此種方法無法固定水袋,所以穿著起來不舒適。
為了改善此一缺點,原告將水袋置於護罩體中為定位固定,之後再將內外夾層與杯體縫合,此為本件技術專利所在等等。
惟按,系爭案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得將引證各資料文獻之一部或全部,單獨或組合而與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比較,以作為判斷之依據。
經查,引證一設置在胸罩左右兩罩杯內之二片不透水軟韌性膠材之橢圓形拋物體囊袋,引證二於罩杯內再設一填充有具擴散功能之液體、膠狀體或其他具擴散功能之物質之耐壓袋體,均可達到將囊袋內之液體或膠狀體定位固定之效果,引證三、四、七、八、九就其罩杯內部設置之液囊袋、耐壓袋體、液體囊袋、液體容器,亦均有達其不同需要之定位方式。
系爭案將其填充耐壓體定位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之技術內容,可運用引證案上述定位固定之習知技術簡易轉換所能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尚難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認其具進步性。
又引證案間仍有部分技術特徵不同,此所以各該引證案得分別取得專利權之原因。
因此,亦不能以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等七件專利案均已分別准予專利有案,各該引證案間並無技術同一性,而主張系爭案之技術特徵非為熟習該項技藝之人運用引證案之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七、又系爭案關於護罩體可為發泡棉體或絲棉體一體成型,係定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之附屬項,核屬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技術特徵之細部描述,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為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習知技術運用,已如前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將第一項之所定義之護罩體再以發泡棉體或絲棉體一體成型,亦屬簡易加工技術之運用,仍不能以此主張具進步性。
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三項關於護罩體可為兩片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經連結製成者;
第四項關於護罩體可為一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及一層貼身布料連結製成者;
第五項關於填充耐壓袋體為眼袋形,組成時位設於護罩體內之下半部或外側者;
第六項關於填充耐壓袋體為適合置入護罩體容間之任意形狀,組成時為含蓋整個護罩體內部者,均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獨立項各構件之細部描述,仍不脫離就習知技術之不同材料、定型位置簡易運用,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至原告所提鑑定研究報告書之鑑定結論雖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主張之技術,並未為引證一、二、三、四、七、八、九專利說明書所載相關技術內容所揭示。
但查,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屬運用引證案之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本院認定之理由,已如前述,原告所舉出之鑑定報告係以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有關「字義原則」、「等效原則」進行鑑定,其應屬應用專利侵害鑑定,與本件系爭案是否係運用引證案之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之進步性判斷,核屬二事,亦不能以該鑑定報告為有利原告判斷之論據。
另本件其他引證五、引證六因不足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已據被告於原處分敍明,兩造亦未於本件再就該部分爭執,該二引證案核與本件判斷結果無關,亦不再論述,併此敍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進步性而為異議成立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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