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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