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參 加 人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遺產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或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參加人等係共同繼承人,本院判決結果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之虞,爰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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