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1,訴,5343,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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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四三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院台訴字第○九一○○八九二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原本,以證明其代理權,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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