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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 告 陸軍後勤學校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台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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