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東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參加人 元山科技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字第○九一八九○○一三三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