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東吳大學
代 表 人 劉源俊校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教師升等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元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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