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黎維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張珩(局長)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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