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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北縣五股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固得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同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主張係因聲請人所有之三輪車停放於台北縣五股鄉○○路一八五巷五十二號對面而遺失,遂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及比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賠償新台幣六千零二十五萬元云云,惟聲請人無論依據民法或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均無審判權,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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