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原 告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宜人
陳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3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能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