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在源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5 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5年7 月26日下午15時30分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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