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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聲字第00009號
聲 請 人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20日以93年度訴字第02277 號判決,並已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附計算書
第一審送達費 590元(新臺幣,以下同)
鑑定費 102,000元
本件送達費 68元
合計 102,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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