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6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年資事件,對於民國97年4 月3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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