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19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代收
丁○○
戊○○
輔助參加人 臺北縣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林重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8年1 月15日下午4 時0 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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