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代 表 人 丙○○(院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5 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於97年6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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