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6,訴更一,172,2008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鴻奇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5 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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