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再,1,2009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物資處間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 月21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陳 心 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