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再,10,2008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96年度裁字第27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96年度裁字第2723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

經核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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