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再,199,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24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99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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