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再,208,200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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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8號
抗 告 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208 號裁定提起抗告(98年11月10日本院收文之行政訴訟更正及補充暨續行判決聲請狀,應為提起抗告之意)。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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